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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辩护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辩护律师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被告人终获缓刑

2021.02.0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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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银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刘晓亮律师共同辩护的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取得一审判决。法院全面采纳了两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王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人系共同犯罪。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开具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三千余万。本案中,李静律师、刘晓亮律师为王某某的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接受王某某家属的委托后,李静律师和刘晓亮律师第一时间去几千公里之外会见王某某。经多次、反复会见王某某,在充分了解、仔细分析案情,认真研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两位辩护律师认为,存在为王某某争取缓刑的可能性,但前提是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因此,两位律师初步确定辩护思路为:一方面,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积极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尽最大努力为王某某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为将来进一步为王某某争取适用缓刑做好铺垫,减轻检察院出具缓刑的量刑建议的阻力,减轻法院采纳缓刑量刑建议的压力。

确定办案思路后,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进展,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建议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多次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为王某某争取取保候审,同时还建议王某某家属筹钱,代王某某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最终,辩护律师的沟通打动了承办检察官,王某某在被羁押几个月之后终获取保候审。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直至移送起诉之后,辩护律师始终保持和检察官的良好沟通,就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主动退赃、真诚悔罪、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获利较小、初犯等方面提出初步辩护意见,进行认罪认罚协商,辩护律师关于对王某某适用缓刑的建议终获检察院采纳。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加强与承办法官的沟通,多次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全面论述王某某具有的全部从轻情节,建议对王某某适用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沟通效果。


三、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而与王某某同案的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案件心得
在办理刑事案子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仔细研究确定可靠的辩护策略和思路,并通过书面、电话、当面等多种方式和办案人员加强沟通和交流,尽力争取司法机关对律师辩护思路的认可或采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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